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林昌義
- 上訴人吳月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附帶上訴人 吳月霞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騰裝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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