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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參加人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告
施琦容
訴訟代理人
蕭卉羚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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