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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銳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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