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7號
- 原告
- 兆登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仁彥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3,17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829萬344元,嗣於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81萬8,1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0萬8,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