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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兆登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仁彥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3,17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829萬344元,嗣於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81萬8,1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0萬8,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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