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 債務人
- 馬浩銘即馬至壯即馬大壯
- 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報債務人在郵局有無開設存款帳戶?如有,請一併陳報帳戶 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內頁影 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 資料須完整清晰。 2.說明債務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7日有1筆現金存款 新臺幣60,000元之存入原因(見本院卷第56頁)。 3.關於債務人於109年6月起至110年4月間之收入情形,債務人所 提消債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附表1「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與111年12月15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補充陳報㈡狀 所附證9「收入明細」所載不符(見調卷第5頁、本院卷第116 頁)。請債務人確認上開期間內之確實收入情形,並提出薪資 及其他收入之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 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4.債務人陳報在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2月、3月兼 職之收入金額、於同年4月任職之薪資金額,均與債務人彰化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摺內頁資料不符(見本院卷第116、5 2、56頁)。請確認上開期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員工薪資明 細或其他證明文件。上開不符部分,請審慎核對後提出,如經 本院核對後仍有錯誤,本院得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駁 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5.說明債務人之母馬李峰除領取老人年金外,是否有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 或補助?若有,請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提出債務人之母馬李峰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