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陳世源
- 被告李保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債 務 人 李保良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保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9至1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2至1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授信資料明細、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17至1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9頁、本院卷第51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0頁、本院卷第5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92至94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3頁)、租賃契約(見調解卷第24至28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及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見調解卷第29頁)、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見調解卷第29頁背面)、保單借款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30頁)、台灣人壽及康健人壽保單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30頁背面至31頁背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9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8月31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33184號函(見本院卷第38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9月2日北市都企字 第1113069561號函(見本院卷第40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9月2日北市勞動字第1116103227號函(見本院卷第42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9月2日保普老字第11113041640號函(見本院卷第44頁)、機車行照影本(見本院卷第52頁)、109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3至80、110至134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2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4頁)、各專戶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5頁)、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6頁)、登錄帳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7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8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9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0頁)、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9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99、103頁)、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見 本院卷第100、104至105頁)、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 然氣繳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36至137頁)、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康健(保)字第1110001423號函(見本院卷第148、150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台壽字第1110008024號函及附件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152、154、156至226頁)、債務人親友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匯款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本院卷第230至232頁)、股票走勢圖(見本院卷第233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見本院 卷第234頁)、基金淨值走勢圖(見本院卷第236、238、240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見本院卷第46、52頁)、康健人壽有效 保單2份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236元、40,536元(見本院卷第148頁)、台灣人壽有效保單2份解約金分別為106,455元、60,681元(見本院卷第154頁)、富邦人壽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45,306元(見本院卷第234頁)、如附表所示股票及基金現值合計約131,014元,又債務人目前並無工作 收入(見調解卷第54頁、本院卷第47頁),每月僅有老年年金給付12,541元(見本院卷第44頁),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418元(見調解卷第5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1,863,058元(見調解卷第6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 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財產名稱 數量 備註 1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935股 現值約39,087元(即1935股×111年11月7日收盤價每股20.20元,見本院卷第86、228、233頁) 2 ○○基金 467.04單位數 現值約16,514元(即467.04單位數×111年11月28日單位淨值35.36元,見本院卷第86、236頁) 3 ○○店頭基金 1000單位數 現值約44,740元(即1000單位數×111年11月29日單位淨值44.74元,見本院卷第86、238頁) 4 ○○0000高科技基金 641.70單位數 現值約30,673元(即641.70單位數×111年11月29日單位淨值47.80元,見本院卷第86、240頁) 合計 13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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