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江哲瑋
- 當事人洪智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債 務 人 洪智卿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前置協商,並自陳已於111年8月就上開協商毀諾,請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請債務人確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4.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9月至111年9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對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債權,依受償時間先後,列表說明歷次受償及抵充情形、抵充後現存實際債權金額。並提出上開兩公司最新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6.請陳報車號:000-000號之汽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如是,請 陳報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7.債務人自陳以駕駛計程車為生,請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另應提出自109年9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8.請陳報債務人之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 9.債務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存摺內頁應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影印後提出之內頁資料須清晰、完整。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09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 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 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 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9月迄今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 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 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109年度、110年度、111年繳納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金額、綜合所得稅金額之證明文件。 1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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