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 上訴人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 上訴人
- 卓政懋
- 上訴人
- 卓政輿
- 被上訴人
-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參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