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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子琪

聲請人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並提出相對
    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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