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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嘉慧

抗告人
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藍貫仁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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