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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徐建忠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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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1行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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