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字第5號
請 求 人
- 即被告
- 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谷
- 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林冠羣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4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