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 原告
-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金
- 訴訟代理人
- 廖崇翔
- 被告
-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1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