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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金
訴訟代理人
廖崇翔
被告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1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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