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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被告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341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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