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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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