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
- 原告
-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曉珊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律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真律師
- 被告
- 廣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心語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9,680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45折算,計算式:美金189,133元×32.145=6,079,6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