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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曉珊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被告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9,680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45折算,計算式:美金189,133元×32.145=6,079,6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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