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龐德明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查原告主張欲代位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乃其債務人張明杰因繼承所取得,故實質上屬於遺產分割。而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並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因張明杰之被繼承人究為何人?其遺產是否僅有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且除張明杰以外,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表明其餘被告之真實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調閱查明張明杰之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暨已否完納稅捐(例如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明),並自行依全部遺產之價額,計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而繳納之;㈡調閱並提出全部繼承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確定所列被告之完整姓名;㈢更正並提出記載遺產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各關係人之戶籍資料,並按所列被告人數之繕本;以上各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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