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信
- 訴訟代理人
-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郭立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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