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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原 告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汪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秀娟、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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