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魏寶生、許志守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國宸、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 被 告 黃國宸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雅公司)就被告黃國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0年5月1日,於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設定登記(收件字號:90年淡地登字第09495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恩雅公司應將上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均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是依上規定,自應比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之高低,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經執行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128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00萬元,且上開聲明㈠、㈡之請求,訴訟標的 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爰依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已預納之裁判費6,61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7,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淡水區 大義 200 205.4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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