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
- 被告
- 黃國宸
-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 1 人
-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雅公司)就被告黃國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0年5月1日,於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設定登記(收件字號:90年淡地登字第09495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恩雅公司應將上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均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是依上規定,自應比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之高低,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經執行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128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00萬元,且上開聲明㈠、㈡之請求,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爰依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已預納之裁判費6,61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淡水區 大義 200 205.48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