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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信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秀香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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