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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吉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雄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告
沈譽軒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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