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一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被告
鼎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複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