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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悅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峰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告
吳文修即吳文修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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