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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對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同之貨款請求,但未敘明各該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依其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綜合觀之,應屬不真正連帶。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964,000元,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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