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對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同之貨款請求,但未敘明各該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依其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綜合觀之,應屬不真正連帶。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964,000元,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