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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對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同之貨款請求,但未敘明各該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依其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綜合觀之,應屬不真正連帶。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964,000元,並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303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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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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