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月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被告
- 賴柏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