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敏玲
- 訴訟代理人
- 郭維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鎮龍、楊國治、劉楊寶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