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 原告
- 敏捷工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聰敏
- 訴訟代理人
- 馮世道律師
- 被告
- 千代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簡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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