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 告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柯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