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何曉萍即一品香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民事補充及更正告訴理由狀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