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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名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凃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14萬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萬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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