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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張新楣

  • 當事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方宣陳懋煜張家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龎笠中 被 告 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方宣 被 告 陳懋煜 張家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民事請求再開辯論陳報狀,陳報兩造有意願和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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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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