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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龎笠中
被告
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方宣
被告
陳懋煜
被告
張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民事請求再開辯論陳報狀,陳報兩造有意願和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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