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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亨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招祥
被告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725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49元,合計1,204,374元,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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