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 原告
- 亨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招祥
- 被告
-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725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49元,合計1,204,374元,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