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曉珊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被告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本院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26萬元,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附卷可稽。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雖於111年7月12日具狀稱為辦理提存,須提出經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委任狀,而為辦理委任狀之驗證,尚須先經香港國際公證人見證相對人之負責人簽名於委任狀,並加以驗證,因原告之負責人目前均於大陸工作,不在香港,且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致驗證困難且曠日廢時云云,惟原告未提出其已著手申辦相關驗證或無法辦理提存之證據。因原告迄未照供該裁定所提之擔保金,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