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王伯文
- 當事人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 告 吳昶鋅即三味本舖 吳享鍠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為合夥,並應依承攬、買賣關係而給付報酬、價金云云,惟各該契約並無書面,無從認定兩造就報酬、價金之給付,有約定履行地(至於原告之住所,則屬民法第314 條規定之法定履行地,與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債務履行地無關)。而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之住所,則在新北巿三重區及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承攬報酬、買賣價金之給付,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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