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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即清算人)
被告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清算人 邱垂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主文第一、二項與事實及理由欄

二、原告起訴主張關於「最高限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中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清算人邱垂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其稱謂「法定代理人」誤載為「清算人」,故應予更正。又上開判決主文欄第一、二項,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中(即判決書第2頁第13行、第15行)關於「最高限額」之記載,因漏載「本金」二字,故應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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