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4號
- 上訴人
-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達
- 上訴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