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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屏東縣政府華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沈易增 被 告 華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鄒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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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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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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