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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陳靖淮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世紘
被告
陳若榆
被告
張瓊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告
陳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5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為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終結,有臺北地院函文暨所附撤回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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