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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6,666元本息,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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