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 原告
-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兆祐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告
-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6,666元本息,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