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林永鍾
- 被上訴人
-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064元(計算式請詳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35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