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謝佳純

上訴人
王鼎濡
被上訴人
呂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是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