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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確認管委會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光吾

上訴人
伊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香玲等人間確認管委會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因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委會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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