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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9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陳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立元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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