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謝佳純
- 原告孫天群
- 被告溫朗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孫天群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乃芙律師 被 告 溫朗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3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發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以下若未特別註明幣別則均同)160萬元本息、於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號卷【下稱新北院卷 】第10頁、第23頁),嗣針對回復名譽部分補充、更正聲明為被告應以附件一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判決全文各1日(見本院卷第57頁、第66頁),核屬補充 、更正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新聞評論者,明知應對其所陳述、報導之事負有查證義務,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於民國109年1月9 日三立新聞台之「新台灣加油」節目上評論新聞時,對原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3之侵權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若分稱時則以編號稱之),致原告之品德、操守等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抑,侵害原告名譽權甚鉅,致原告身心受有極大損害,被告應為損害賠償並回復其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依附件一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 二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判決全文各1日。㈢上開第㈠項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聲明為: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本案之源由為:澳洲媒體於108年11月23日報導,聲稱服務於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總部的福建籍男子即訴外人王立強於108年4月23日持旅遊簽證進入澳洲後,向澳洲安全情報組織「投誠」,請求澳洲政府提供政治庇護,恰逢澳洲媒體在108年底開始集中報導,懷疑中國當局滲透澳洲議會,立即引 起澳洲及台海兩岸等多方關注,關於王立強間謀身分及經歷的真實性也引起爭論。王立強受訪表示中國當局委派其干預109年臺灣總統選舉,其並曾資助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即 訴外人韓國瑜美金280萬元、花錢買媒體、資助臺灣黑幫、 建立情報站,消息一出,立即讓總統大選爆出火花。國民黨副秘書長即訴外人蔡正元於109年1月9日早上開記者會爆料 ,指王立強誣陷香港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即訴外人向心是間謀,向心的朋友即原告要王立強出面說明向心不是間諜,王立強竟然跟原告要錢,還說民進黨給其一大筆錢,叫其非咬一個人不可。蔡正元公布澳洲記者訪問原告近15分鐘的錄音,原告在訪問中指出,王立強稱是民進黨「邱秘書長」給其一筆錢,要其不能把共諜案一事說清楚,訪談中,原告也對澳洲記者表明,王立強這些年騙了很多人的錢,不可能是共諜,也否認和蔡正元聯手威脅王立強。蔡正元另公布一段自己和王立強對話視訊的影片,王立強對蔡正元要求一些條件,條件達成後才會「給很多你們想要的」,蔡正元說他會去說服原告,但王立強與蔡正元對話中並沒有說出收到民進黨的錢,蔡正元也表示自己並沒從王立強口中聽過此說法,是原告堅稱王立強親口有告訴原告台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即訴外人邱義仁給錢一事。邱義仁則發布聲明表示,國民黨係臆測造謠、不實指控,其生平從未入境澳洲,其他無稽之談更是子虛烏有。 ㈡109年1月11日將進行中華民國總統大選,與總統大選有關之新聞言論,關乎公眾參與民主政治之核心利益。王立強的言論指向特定候選人受外部勢力介入,此介入行為若為真,將嚴重破壞我國民主選舉制度之運行,原告究竟是甚麼人?說話是否可信?到底要相信原告還是相信王立強?成了總統大選的輿論焦點,對王立強的批評與檢驗言論需要被言論自由保障,批評王立強所言不實者(即本案原告)亦應接受輿論檢驗,原告不能以「非公眾人物」之遁辭逃避輿論檢視。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也是基於上述之時空背景,提供公眾做出選舉投票之資訊參考而做出評論,系爭言論是善意提供政治評論,並非平白無故地惡意攻擊原告。 ㈢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係多方查證包含109年1月9日自由時 報及TVBS轉載中央社之報導、同日資深記者即訴外人仇佩芬於上報之報導、同日自由時報及新新聞對於立法委員即訴外人管碧玲記者會之報導、同日壹週刊、民視新聞、三立新聞、澳洲新聞網之報導,上開報導中有提及原告涉及多數詐騙糾紛,包含在臺灣亦捲入詐騙糾紛的官司,又原告身為大股東之訴外人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下稱黃山幸福公司)旗下投資之建案後來成為爛尾樓,105年曾被中國法院列為 失信人,未履約金額達人民幣3000萬元,亦涉及上海P2P網 路借貸平台「搶錢通」(上海脈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鉅額詐騙事件,另108年間原告曾被質疑透過直播詐取散戶 之炒作崩跌案。被告查閱了壹週刊報導中提及原告在臺灣涉及投資詐騙糾紛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該案之原告即訴外人創思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負責人(即訴外人祁正)指稱本案原告以投資所謂「北京需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為名,誘騙其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並匯款至本案原告之指定帳戶,可見報導所指原告涉入詐騙糾紛確有其事。被告也查閱了中國媒體每日頭條108年11月2日之文章、萬維讀者網102年11月14日之中國瞭望報導,該等報導指原告為 「老賴」、「欠錢不還,不在乎商業誠信,不在乎個人名譽,妄圖玩弄世人」,並可證102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 間,原告之中國趨勢公司確實投資侏儸紀公園計畫,即參與了侏儸紀公園之投資騙局。被告亦查閱了108年7月15日搜狐網之報導、同年月16日中証網及鳳凰網刊登証券時報之報導,印證上開黃山幸福公司遭列為失信人、涉及搶錢通事件及原告涉入股票炒作崩跌案之情。被告亦查閱了媒體新唐人電視台於107年10月15日之報導,佐證上述黃山幸福公司涉及 搶錢通鉅額詐騙事件之情。被告另於中國官方「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查證相關資訊,發現確有一名為「孫天群」之男子被中國法院判決失信,黃山幸福公司亦曾於105年、108年被中國法院判決失信,三宗失信執行案中,第一宗執行案係在原告持股70%期間發生,此為中媒、外媒、臺灣媒體之外中國法院官方系統之確切證據。 ㈣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部分: 1.被告為未受僱於任何公司的自由業者、獨立評論人,採訪查證的強度與專職記者或新聞公司有別,依據新聞業界的分工法則而言,不應以專職記者或新聞公司之查證標準要求被告。反之,原告作為多起於中國公開上市公司及投資計劃的負責人,涉及中國投資人之公共利益,當屬公眾人物,且原告主動與台灣政治人物蔡正元於記者會上發表高度涉入台灣總統大選的政治言論,亦具有強烈的公眾人物色彩,自不能自稱為一般民眾而免除新聞及社會輿論之監督。被告之系爭言論,在以獨立評論人的個人身分,在三立新聞台之「新台灣加油」發出,該節目為一到五帶狀性的政論節目,於每晚8點到10點播出。政論節目之觀眾以 對政治有高度興趣者居多,其在意的重點在於前述的「王立強可信?還是原告可信?」,即原告之言論投射到台灣的總統選舉是否具有參考價值,為總統大選前之關鍵政治資訊,具急迫且重大的公共利益。 2.廣義的新聞從業者,可區分成「新聞報導」與「新聞評論」兩種,前者必須經過一定之事實查核,有合理查證義務。後者則屬評論人員之主觀意見。「新聞報導」又可再細分成「新聞轉述」與「新聞發現」,「新聞轉述」為轉述已經出現的媒體消息;「新聞發現」則俗稱為「獨家」、「爆料」,為第一次出現之新聞內容。此兩者皆須經過一定之事實查核,前者的查核強度需求較低,後者的查核強度需求較高。被告並非記者,亦非媒體公司,而是獨立評論者,系爭言論屬於「新聞評論」及「新聞轉述」,被告據新聞業界之分工型態,在己力範圍內盡最極大可能蒐集歸納相關報導及查證,做出評論分析,並未在系爭言論中提供獨家爆料,亦無加油添醋、未逾越媒體報導之內容作不當延伸,僅係單純的轉述,本無須做出超出媒體公司之查證。又原告及蔡正元之政治言論發生在109年1月9日上 午,同年月11日就要進行總統大選,同年月10日晚間10點已經受選罷法限制不能進行競選活動,過晚間12點更不能進行政治資訊發表,被告於總統大選將至的時效內(109 年1月9日上午到晚上之間),已進行極大可能之查證,資料來源已甚為全面,亦具相當可信度,可見被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為真實,非依據片面資訊而做出系爭言論,雖不能說是盡善盡美、百分之百之真實,但以6、7個小時內的時效性而言,已經盡了一個新聞評論者可能有的高度查證能力水平,即使真實隨時間經過不斷變動與修正,被告仍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3.至原告指摘被告未向其求證部分,依實務見解,向本人求證並非發表言論時之必要條件,況法理上,本人可能做出有利於己之偏頗陳述、可能拒絕受訪、甚至湮滅罪證。被告並非記者、亦非媒體公司,而係一評論作者,轉述多家具有可信賴外觀的主流媒體報導之內容,並無向原告查證之必要。況原告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向原告求證也超出一般合理之查證時間與費用成本。 4.系爭言論指責原告為「詐騙犯」,此為新聞評論常見之用語,並非法律上經多審級裁判的定讞結果,系爭言論之評論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用語即使並非法律上之嚴謹術語,亦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5.109年1月9日原告及蔡正元發表上開政治言論後,至同年 月11日總統大選期間,原告為新聞界炙手可熱之關鍵人物,若原告當時接受媒體採訪,或是主動露面就系爭言論(對其詐欺之指涉)作出澄清,必然會受到鎂光燈的高度關注,且會成為頭條新聞。原告經營多家公司,並非涉世未深之人,有充分能力及機會捍衛自己的名譽權,其放棄在媒體上善盡說明責任,對於中國媒體自102年起至108年間關於其詐欺行為之報導,至今未面對媒體發表聲明、備妥資料做出輿論上之澄清,反而於事隔1、2年後,透過兩岸法院進行訴訟,並拿出一些媒體從業人員難以取得、甚至只有原告本人才能取得的資訊,無疑對新聞業界過於苛求,且有怠於行使自身權利之嫌。若原告的主張成立,無疑是鼓勵涉嫌侵害商業、政治重大公共利益者,面對質疑不公開說明真相,在1、2年後以訴訟影響媒體從業人員的言論自由,此舉將會助長不當之歪風,於個人個人名譽之保障與新聞自由之维護的兩端上顯失公平。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之系爭言論指述原告為詐欺犯、商業詐欺犯,成立空頭公司、侏儸紀公園以騙錢等言論,均屬事實陳述,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㈢依下列被告提出之媒體報導或評論,及被告自行查證之資料,可見被告抗辯其對於與當時即將進行之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密切相關之「王立強共諜事件」,因信賴所蒐集及所見之網路資訊及其他新聞媒體報導資料,而在「新台灣加油」之政論性節目發表關於聲請人涉及詐騙案件之意見即系爭言論,其內容尚有所本,並非全然出於憑空杜撰: 1.中央社109年1月9日12時53分網路新聞專題報導:「(標 題)王立強稱遭威脅利誘,聯繫人孫天群詐騙糾紛多」,「(內容)自稱中國間諜的王立強向澳洲媒體披露,遭威脅利誘要操控台灣選情。聯繫王立強的中國商人孫天群據報導曾被指詐騙,他和王立強指稱的情報上司向心有生意上的合夥關係。...梳理證券時報等陸媒報導,孫天群曾 是黃山幸福新世界的大股東,這是一家涉及地產開發、專案投資、文創旅遊等多個領域的公司,但其下投資的建案後來變成爛尾樓,2016年曾被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為履約金額達人民幣3,000萬元(約新臺幣1.3億元)。此後,黃山幸福新世界又在2018年涉入上海P2P網路 借貸平台『搶錢通』詐騙案件。搶錢通的產品為黃山幸福新 世界下的度假養生項目融資,搶錢通當時表示,黃山幸福新世界是『借款人』,已敦促借款人制定清償方案。2018年 7月,受害者以『搶錢通全體投資人』名義向上海市及安徽 黃山市政府投訴『中國企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孫天群嚴重違紀問題』,並指搶錢通P2P融資平台聯合黃山幸福新世界有 限公司對廣大投資者鉅額金額詐騙,搶錢通所屬的上海脈麟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欠下投資者的債務高達20億元之多。儘管已背負『欠錢不還』形象,孫天群仍遊走商業界並 持續引發爭議」(見新北院卷第201-202頁)。 2.上報109年1月9日14時30分報導:「(標題)【內幕】為 救向心設計DeepFake,中國金融詐騙犯孫天群找上藍營」,「(內容)...據我方情報系統掌握,這名孫姓商人名 叫孫天群,曾成立P2P公司金融詐騙,背後的金主就是王 立強案指控的幕後黑手港商向心。...據中國媒體披露, 該名中方人士是一名背景複雜並多次犯下大型詐騙的人物,亦即報導中所稱的『孫先生』。相關情資顯示,孫天群曾 是『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的大股東及聯席總裁,2016年曾 遭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背信』,未履約金額達人民幣 3千萬;2018年,孫天群又涉及上海P2P平台搶錢通詐騙案件。2019年,香港爆發上市公司星亞控股透過直播詐騙散戶的炒作崩跌案,孫天群就是透過直播詐騙散戶接盤出貨的炒作股東,可說是從中國一路騙到香港的詐欺犯。而在這一連串的詐騙背後,向心的中國趨勢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收購孫天群的低碳文化運營公司(THINK DEVICE LIMITED,BVI),收購條件是孫天群必須在北京市海淀區設立一家註冊資本不低於5千萬人民幣的子公司,並由孫天群 擔任總經理負責營運管理,意即向心自2013年開始就出錢投資孫天群的各種詐騙事業。」(見新北院卷第205-210 頁)。 3.自由時報109年1月9日報導:「管碧玲提及孫天群這個人 很不簡單,很有計畫把所有接觸過程作完整錄音...『所以 向心不是間諜是孫天群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向心與孫 天群都涉入詐騙,連蔡正元恐怕也是詐騙犯!』管碧玲表示,這個故事很有趣,讓她想起李奧納多電影《神鬼交鋒》 ,詐騙犯是間諜很重要的人才庫。孫天群本身就是一個詐騙犯,這群人身分奇特及怪異,這次還涉入澳洲警方正調查的共諜案。」(見新北院卷第213頁)。 4.壹週刊109年1月9日報導:「(標題)〈共諜內幕5〉兒子小 名叫帝寶,台灣女婿孫天群詐騙官司曝光【壹特報】」、「(內容)...記者也找到孫天群在台灣捲入詐騙糾紛的 官司,根據判決資料顯示,一名台灣祁姓男子在2011年想投資孫天群的『北京需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雙方約定由 祁男支付人民幣300萬元,來取得孫天群的北京需要公司1.5%的股權,祁男便先分三筆錢,匯了人民幣50萬元(約新台幣240萬元)到孫天群在台灣的王姓岳父帳戶內,再 由王姓岳父把錢拿給孫天群。...孫天群過去曾捲入的多 起詐騙糾紛如今也紛紛遭媒體和網友挖出,有網友更質疑向心疑似就是孫天群早期投資的幕後金主,讓孫天群得以用P2P集資和直播投資炒作等詐騙手法,不斷詐騙套現, 甚至還從中國一路騙到香港。」(見新北院卷第218-221 頁)。 5.三立新聞網109年1月9日15時55分報導:「(標題)共諜 案延燒!媒體控孫天群『大詐騙家』,背後金主疑似向心」 、「(內容)...其實經營房地產致富的孫姓商人,跟向 心的關係非常密切,疑似是他的背後金主,還有媒體形容孫姓商人是個詐騙企業家。」(見新北院卷第248頁)。 6.澳洲新聞網109年1月9日16時54分報導:「梳理證券時報 等陸媒報導,孫天群曾是黃山幸福新世界的大股東,這是一家涉及地產開發、專案投資、文創旅遊等多個領域的公司,但旗下投資的建案後來成為爛尾樓,2016年曾被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未履約金額達人民幣3000萬元(約新台幣1.3億元)。此後,黃山幸福新世界又在2018年涉入上海P2P網路借貸平台『搶錢通』詐騙案件。搶錢通 的產品為黃山幸福新世界下的渡假養生項目融資。搶錢通當時表示,黃山幸福新世界是『借款人』,已敦促借款人制 定清償方案。2018年7月,受害者以『搶錢通全體投資人』 名義向上海市和安徽省黃山市政府投訴『中國企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孫天群嚴重違紀問題』,並指搶錢通P2P融資平台 聯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對廣大投資者巨額金融詐騙,搶錢通所屬的上海脈麟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欠下投資者的債務高達20億元之多。儘管已背負『欠錢不還』形象, 孫天群仍遊走商業界並持續引發爭議。2019年3月,孫天 群全資擁有的公司Everwin Marble Limited收購創業板公司星亞控股2.07億個股份,成為星亞主要股東;3個月後 ,星亞控股股價暴跌97%,大股東減持股票,隔天又進行 交易。孫天群被質疑在過程中不當炒作股票。」(見新北院卷第251頁)。 7.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得黃山幸福公司於105年、108年間,曾三次經中國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見新北院卷第272-273頁)。 ㈣審酌被告為新聞評論者,長期於媒體進行時事評論,對於輿情有一定之影響力,發表言論前應詳加查考消息來源、查證對象之可信性,以盡合理查證義務,固不待言。惟系爭言論發表當時,為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即109年1月11日)前,且正值「王立強共諜事件」真假之紛擾,而「王立強共諜事件」之真實與否,非僅涉單純個人意見表達,勢將揭露中國大陸對我國經濟、政治之真實態度,更攸關是否影響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民投票意願及傾向之公共利益,核屬具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之議題;又被告僅為上開政治談話性節目之來賓,其收集資訊及查證能力、資力、人力尚與新聞媒體或立法委員等有所不同,本不宜課以其過重之查證義務,其亦曾嘗試另以其他方式(如查詢我國法院判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之失信紀錄等)進行查證;另斟酌原告就其所經歷之事有相當之自清能力,對於中國媒體自102年起至108年間關於其詐欺行為之報導,卻未曾面對媒體發表聲明、備妥資料做出輿論上之澄清,致被告進行網路搜尋時,無由取得相當質量、相同比重之有利於原告之資訊(按原告雖提出中國趨勢公司之公告及報告、黃山幸福公司之聲明、上海脈麟公司之道歉信,然均為前所涉詐騙案件之當事人陳述,且僅一網頁轉載,與上開媒體資訊質量、比重顯不相當;另原告提出媒體相關言論判賠之中國民事判決,時間點係於系爭言論發生後,自難課以被告查證知悉之義務);權衡之下,對於名譽權之保障雖不能棄置不顧,然對於被告以新聞評論者立場,基於前述媒體報導而發表系爭言論,自應在尺度上予以相當程度之尊重,而就被告之查證義務予以適度放寬。此外,佐以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內容與網路新聞報導或評論大致相符,並未悖離、曲解其網路查證後所得之範圍,是被告辯稱已盡查證義務,並非憑空捏造,而係有相當依據而確信為真實等語,尚堪採信。 ㈤承上,堪認被告並無虛構事實妨害原告之名譽,而無貶損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尚不具備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附件一 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判決全文各1 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侵權言論 1 孫天群他是誰?他就是個詐欺犯。 2 結果孫天群本身也是商業詐欺犯。 3 2013年的時候,向心跟孫天群一起合作,做一個空頭公司,而且在2013年左右,弄一個侏儸紀公園,就是騙錢的,這個跟愛情摩天輪真的有異曲同工之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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