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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沛雷

上訴人
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裕伯
被上訴人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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