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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張正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 張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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