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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張正德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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