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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承銘
被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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