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 原告
-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 被告
- 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