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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告
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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